日期: 2024-07-04 浏览量:386 来源:发改委粮食执法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发改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
为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保障能力,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应急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阜新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财政局
阜新市交通运输局 阜新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阜新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自然灾害应急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救灾物资采购、储备、动用及经费管理,切实提高应急救灾物资使用效益,依据《辽宁省省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是由市应急管理局提出规划计划、统筹布局、统一调拨,由市发改委负责采购、储备和日常管理,专项用于受自然灾害影响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的物资(包括救灾工作人员设备和装备)。包括:
(一)市发改委采购的应急救灾物资;
(二)省应急管理厅调拨给我市的应急救灾物资;
(三)市本级接收的社会捐赠的应急救灾物资;
(四)通过其他途径接收的应急救灾物资。
第三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坚持科学布局、定点储存、专项管理、节约高效、统一调配、无偿使用的原则,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向自然灾害受灾人员收取任何费用。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依照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 明确责任分工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布局、储备需求、储备规模,提出采购计划;负责对救灾物资申请进行审核,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市政府的指令做好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报废、出库等工作;负责与物资储备单位签定委托代储协议,对物资储备单位的物资管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购置和储备相关经费预算安排和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强资金监管,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市交通局:负责加强应急运力组织协调,组织、协调运输企业组建应急保供运输队伍,承担应急保障任务,为紧急运送救灾物资提供车辆等运输工具,并保障交通畅通。
市农牧(产业)集团:负责承担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市发改委的指令出库救灾物资。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五条 救灾物资管理费用按照采购、省调拨物资采购资金5%的标准安排每半年支付一次,专项用于承储库管理储存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物资搬运费、物资报废等项支出。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全市自然灾害特点、年度灾害预警研判、市发改委每年8月底前提供的应急救灾物资储备使用情况、报废情况和剩余库容情况,于每年9月底确定下一年度购置计划。
市发改委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购置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等需紧急采购的,按照市政府要求,市应急管理局与市发改委、市财政局会商提出紧急购置计划,由市发改委按市政府采购指令执行紧急采购有关规定。
第七条 承储库应当按照市发改委要求,对新购置入库物资进行数量进行初步清点,市发改委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若发现存在品种不全、数量不足、质量未达到规定的标准、未通过规定的渠道采购、弄虚作假、材料不全等问题的不予通过验收。
承储库应当根据入库应急救灾物资的种类和仓库存储条件,制定应急救灾物资入库计划,合理确定场地安排、作业人员、入库顺序、码垛设计和货架使用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 承储库应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并达到下列要求:
(一)专库或专区存储,专人负责;
(二)建立健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等要有完备的凭证手续;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领导机构;
(四)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消防、防汛应急演练;
(五)承储库的设施和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应急救灾承储库标准执行,库房应避光、通风良好,有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污染等措施,配备相应的除尘、货架等设施设备;
(六)其他应当达到的条件。
第九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不得用于担保、质押、抵押或清偿债务。
第十条 承储库储存市级采购的每批应急救灾物资要有货位卡,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批号、生产企业、数量、质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并将货位卡标置于明显位置。
承储库要加强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日常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要分类存放,按要求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第十一条 承储库应当对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进行年度盘点,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不能继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无法使用的应急救灾物资,经报市政府批准可做报废处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核销或报废。
承储物资报废依下列程序审批:
(一)对因非人为因素致使破损或老化严重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承储库向市发改委提出申请,填写《应急救灾物资报废登记表》。由市发改委委托省级及以上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并组织专家对物资性能进行评定,形成处置意见;
(二)经专家评定,可报废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由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进行清产核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三)要对报废物资采用绿色环保的方式处置,对报废物资的可利用部分应充分利用。
第十二条 承储库于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向市发改委书面报告半年和年度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存情况,报告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物资入库、出库、处置以及库存物资情况;
(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可用于储存级应急救灾物资的储备库基本情况等。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数量发生变动后市发改委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和市应急管理局通报。
第三章 调运管理
第十三条 应对自然灾害时,原则上应先动用县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在县区级应急救灾物资不足的情况下,可申请使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申请使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应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向市应急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
1.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具体灾情;
2.县区级储备物资量及使用情况;
3.申请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品种、数量和分配方案等。
第十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申请,结合全市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布局,统筹提出调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后向市发改委下达调拨指令。
市发改委根据调拨指令下发出库通知单至承储库,督促承储库做好出库工作,应填写《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出库单》。承储单位要及时登录《应急资源管理平台》系统更新物资储备信息。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出遵循“先进先出、存新出旧”原则。承储库要将调出进度及时报告市发改委、申请单位将物资接收情况及时报告市应急管理局。特殊情况下,也可按市应急管理局电话通知调出,后补相关手续。
第十五条 承储库接到市发改委调拨通知后,应安排调出力量,原则上6小时内完成应急救灾物资的调出工作。为保障物资及时运抵,承储库应及时建立物资紧急运输机制,与具有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协议,协助物资接收单位确定装卸、目的地、接收人等相关事宜。
第十六条 接收单位或部门应在物资运抵指定目的地后的30日内与承储库完成结算,调出和运输费用由接收物资的县区级人民政府安排。
接收单位或部门应对承储库发来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进行清点和验收,及时向承储库反馈,若发生数量或质量等问题要及时协调处理,并向市发改委、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使用和回收
第十七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调拨给受灾地区后,所有权归受灾地区县区人民政府。
第十八条 应急救灾物资主要用于受灾群众,应坚持按需要发放和使用的原则。应急救灾物资可用于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申请手续,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后调拨,但仅限于衣、被类应急救灾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挪用。
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前,应对应急救灾物资进行外观检查、数量核对,确保质量。发放应急救灾物资必须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发放使用应急救灾物资时,应做到规范有序、公开透明、账目清楚、手续完备,保障受灾群众在最短时间内得到及时有效救助。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分为回收类物资和非回收类物资。
下列回收类物资,均需回收处理:
(一)非直接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物资,含救灾指挥帐篷、大型照明设备、大型净水设备等;
(二)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不满6个月的单帐篷;
(三)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不满12个月的棉帐篷。
下列发放给受灾群众使用的非回收类物资,不再回收:
(一)棉被(褥)、棉大衣、毛巾被、睡袋、应急包等被服类物资;
(二)折叠床、炉具等生活消费类物资。
第二十条 可回收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单位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进行回收,由县区级储备库负责维修、清洗、消毒和整理后,作为县区级应急救灾物资存储。回收应急救灾物资产生的费用由县区级人民政府安排。
对没有回收价值的回收类应急救灾物资,由县区级应急救灾物资管理单位组织指导灾区相关部门统一进行排查清理,由县区级储备库按照规定程序报废。
回收工作完成后,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及时将应急救灾物资的使用、回收、损坏报废情况,以及储存地点和受益人(次)数,报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驻军申请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用于演练演习、卫生防疫等突发事件的,由相应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提出需求,或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动用的,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救灾物资实际情况,统筹调拨。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库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发改委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调出其储存的市级应急救灾物资:
(一)拒不执行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应急救灾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应急救灾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级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依照《财
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查处。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市级救灾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区救灾物资管理职责分工,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救灾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应急管理局依各自职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应急救灾物资储备的种类、规模和数量等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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