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1-05 浏览量:56 来源:发改委审批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近日,我委公开发布了《市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双审查+联办备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更好落实《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认真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48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公平竞争内部审查的范围是什么?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审查的标准是什么?
包括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等四项18条标准。
四、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哪些情况下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五、审查流程是什么?
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采取“起草科室初审+行政审批科复审”的方式进行。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18条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初审,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自我审查后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需在出台前将带有起草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文本、制定依据等一并报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公平竞争复审。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若符合例外规定,则可以出台,但要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政策措施审查通过后,由行政审批科统一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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