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12-30 浏览量:162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县(区)发改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关于我省卫生健康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19〕52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医疗事故鉴定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医疗事故鉴定费。市级医疗事故鉴定收费标准为每例2500元。
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造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方支付。
二、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于每年4月底前向我委报送上一年度收支情况报告表。收费时要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本通知有效期三年,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届时如需调整或继续执行上述收费标准,请于期满前三个月按规定程序报我委重新审批。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办单位: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gw2813158@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124号
辽ICP备110109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0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70 网站举报邮箱:fgw281315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