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内部审查工作“双审查+联办备案审查”机制实施办法

日期: 2024-01-03 浏览量:57 来源:审批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为认真贯彻落实《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阜政发201748《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文件精神,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制度,规范有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建立组织机构

建立市发展改革委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成立公平竞争审查小组,由市发展改革委主任任组长,各分管副主任任副组长,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审查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审批科,负责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复审、组织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接受相关政策咨询并联系市公平竞争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明确审查范围

在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以下统称政策措施时,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评估对市场竞争的影响,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三、严格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查: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四、例外规定情形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措施起草科室应当逐年评估适用例外规定的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形成书面评估报告。实施期限到期或者未到达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五、优化审查流程

委内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采取起草科室初审+行政审批科复审的方式进行。各科室在制定上述政策措施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明确的审查基本流程附件118条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初审,并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附件2),未形成书面审查结论出台政策措施的,视为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经自我审查后拟出台的政策措施文件,需在出台前将带有起草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签字的《公平竞争审查表》、政策措施文本、制定依据等一并报送行政审批科进行公平竞争复审。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且不符合例外规定情形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若符合例外规定,则可以出台,但要充分说明符合例外规定的条件,并逐年评估实施效果。

政策措施审查通过后,由行政审批科统一报送市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六、规范征求意见

对需要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政策措施文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在《公平竞争审查表》中说明征求意见情况。

利害关系人指参与市场竞争的经营者、上下游经营者、消费者以及政策措施可能影响其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其他市场主体。

七、有序清理存量

各科室应当严格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定期对历年来本科室负责起草的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现行有效的政策措施开展清理,有序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同时将科室负责人签字后的清理结果政策措施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报送行政审批科备案。

八、定期开展评估

各科室现行有效政策措施和新出台的政策措施,要定期对其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委主要领导同意,可以探索引入第三方评估: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适用例外规定的事前);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社会舆论普遍关注、对社会公共利益影响重大的事前);

对拟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时,存在较大争议的、部门意见难以协调一致时事前);

对适用例外规定出台的政策措施进行逐年评估时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事后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阜发改发202027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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