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集资参与人信息补充登记公告

日期: 2024-11-04 浏览量:21 来源:金融风险防控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关于“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工作,山西省阳泉市公安局已于已2023920日至2024320日进行了第一次登记,部分参与人已通过信息登记程序完成信息登记等事项。因本案涉及区域广、集资参与人众多且系老年群体等情况,至今尚有部分集资参与人未在信息登记程序中进行注册、登记。为保障尚未参与登记的集资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并确保后续资金清退工作不受影响,特此公告将启动“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补充登记工作。请尚未进行注册、登记的集资参与人务必于2024930 日至2024123020时前通过信息登记程序(关注“阳泉公安”微信公众号→案件登记→吕艳萍非法集资案进行信息登记。系统启用时间:2024930日,登记时间:工作日8:00-20:00),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

    

附    件:“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须知

联系电话:泉阳市公安局 0353-2068030  

(特此公告)

“吕艳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集资参与人信息登记须知

集资参与人在填报系统前,请仔细阅读以下登记须知:

1、本次登记核实不设立线下登记窗口,所有受损集资参与人均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登记核实。

2、集资参与人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进行信息登记核实的,或不如实登记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信息登记核实系统将对集资参与人身份信息、集资受损信息、返还账户信息逐项登记、核实。受损集资参与人本人需提前准备好身份信息、集资受损信息及返还账户信息资料等,按照系统提示上传。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委托代理人进行登记核实。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继承人应按照系统提示上传有效法律证明后进行登记核实。

(1)身份信息资料

集资参与人需本人进行信息登记核实,应准备好本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

集资参与人本人不能参加登记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集资参与人本人身份证件、经公证或乡镇、街道居委会、村委会确认的委托书原件等材料,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上传至信息登记核实系统。

集资参与人已经死亡的,其继承人应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公证文书或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关系证明材料等上传至信息登记核实系统。有多名继承人的,应协商确定推选一人进行登记或以第一个在系统登记的人为准,各继承人之间对发还清退款的分配问题由继承人自行解决。

(2)集资受损信息资料

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准备所属报单中心、报单中心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交易时间、支付方式、集资参与人转账银行卡号、报单中心负责人转账银行卡号、单数、集资本金、返利次数、返利金额、前期已退本金(含其他获利)、损失金额等数据及证明材料原件,例如能印证受损金额的银行交易明细(盖章);收款收据或收条;其他能证明集资行为的资料等。

(3)返还账户信息资料

集资参与人应提前准备本人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账号,用于后期清退款的清退发还。账号户名需与集资参与人本人姓名一致,且为状态正常的I类账户。若为代理情况,应为集资参与人本人的银行账号。若为继承情况,应为继承人的银行账号。

4、此次登记结果将作为清退款清退发还的基础数据,集资参与人应对自身身份认证及提交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提交后的集资受损信息可在系统关闭前进行补充修改3次,身份信息、返还账户信息提交后不可修改。

5、集资参与人应注意防范电信诈骗,登记核实机构不会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要求集资参与人提供身份证号、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等个人信息,更不会提出转账、验资、缴费等要求。

信息登记咨询电话:0353-206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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