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 2022-05-30 浏览量:967 来源:阜新市发改委粮储办 责任编辑:邢杰 文字大小:

 

各县区发改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农发行阜新市分行营业部及各县级行,各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为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全面做好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联系人:张景维,联系电话:13124185656)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 

2022年5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加强市级储备粮管理,保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调用高效,有效发挥级储备粮在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辽委办20218)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  本办法所称级储备粮是指由人民政府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包括原粮、成品粮、食用油,下同

第三条  行政区内从事和参与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级储备粮所有权归人民政府,未经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改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以下统称为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阜新市分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根据下达的计划,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拟定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总体布局及动用意见,口粮品种合计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会同相关部门下达储备、轮换、动用等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管理工作,对储备粮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市级储备粮运营管理机构职责,对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等实施日常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及价差、贷款利息等相关补贴,按规定标准及时、足额拨付,并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负责按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及级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发放储备粮采购和轮换贷款,并实施信贷监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管理,按计划组织级储备粮的收购、轮换、调拨和销售,做好库存和质量管理,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承担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安全主体责任,承担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负责管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的上级单位(企业集团或中心)可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对所属企业承担的工作职责提出具体的管理要求,若提出的管理要求涉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的,应征求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将管理要求报市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条  建立级储备粮会商机制。在需集体研究决策时可召开会商会议,参会单位应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等相关部门,也可吸收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和企业集团参加,召集人可以是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  计 

  级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动用计划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人民政府批准意见或动用方案下达,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组织实施。新建立的市级储备粮采购入库后,承储企业要进行初验,合格后报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验收。

  级储备粮品种原粮为稻谷、玉米,成品粮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油为大豆油。

  级储备粮应以收购本地生产的粮食为主。需要集中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具备资质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公开进行竞价采购和拍卖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条  级储备粮轮换计划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同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根据级储备粮的正常储存年限、储存品质状况和生产入库年限并兼顾货位等情况同时结合各品种粮食购销特点,于每年1月底前提出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建议轮换计划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粮食市场状况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储  

第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标准并负责审核认定,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管,对政府储备负有相关信息安全管理及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支持市级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使用、迭代、安全等工作,提升市级储备粮数据自动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共享等全生命周期的智能化管理水平,实现远程监管、预警防控。

第十  承储市级储备粮的企业仓储容量要达到规定的规模,具备与其承储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保管、质量安全检验等能力,具备与粮油储存功能、仓(罐)型、进出仓方式、储存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条件,能够实现粮情测控、机械通风、制冷控温、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仓储设施和仓储条件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配备经过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知识和技能的仓储管理、质量检验等专业技术人员;取得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

第十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从取得资格的企业中,按照布局合理、降本节费、企业自愿和便于监管的原则择优公开选定承储企业。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

第十  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批准,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将市级储备粮储存在不具备资格的仓房(罐)内,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不得擅自调整质量等级,不得擅自串换品种。

第十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粮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账务管理分离。

第十  承储企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储单位及仓储物流设施备案,履行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义务。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结合承储的粮食特点制定业务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市级储备粮信息化系统,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和单位信息化系统对接,加强信息化建设、应用和维护,进行有关数据的同步传送和动态更新。

十条  承储企业要对仓储设施、设备进行全面维护、维修和保养,衡器及检化验设备要经有资质的机构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规范市级储备粮仓储管理行为,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管。

(二)严格执行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要准确计量,原始记录齐全,及时制作凭证,记录与粮食流转业务有关的信息并存档备查。

(三)在市级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目标承储仓房进行空仓验收,查验仓房及相关设施设备是否完好。

(四)储备的原粮要按照不同品种、年份、等级、性质、权属,采用独立仓廒分开储存,不得与其他粮食混存,需要倒仓的要提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操作;储粮仓号一经确定,在储粮周期内不得变动;储备的成品粮要按照“包装完整、码垛整齐、数字准确、堆桩安全”要求,采取集中分类存放,不得与原粮混存,不得擅自变更储粮库房,应急成品粮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注明品种名称、等级、净含量、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各项标签应当清晰、齐全、准确。不同品种、品牌、生产日期、等级、性质、权属等要分垛储存。

(五)要指定保管人员专门负责粮油进出仓及保管工作,对相关账卡簿记载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对保管期间粮食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负责。

(六)要建立专门的保管总账、统计账、会计账、分仓保管账、轮换台账、货位卡,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发生变化的要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要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

(七)要加强政府储备账务管理,做到实物与专卡、保管账“账实相符”,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账相符”。在此基础上,如实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单位提供购销存数据。

(八)不得超限装粮,房式仓储存的散装粮除稻谷外不得超过设计装粮线,储存稻谷时,粮面与屋盖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不得小于1.8米;浅圆仓、立筒仓等筒式仓储粮不得超过设计仓容;油罐储油要考虑膨胀因素,不得超过设计液位高度;

储存的包装粮食要合理交错,骑缝堆码,整齐牢靠,避免歪斜,堆码高度要确保储存安全、设施和人员安全,粮垛应距墙、柱0.6米以上;应按最大粮垛预留空位便于倒垛;包装成品粮堆存时要划设堆垛位置线,要有铺垫,粮垛大小、高度应以确保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为原则,小麦粉应小垛堆存,便于降温散湿;高水分粮食堆码高度不应超过3米,并应尽快处理。

(十)储存期间要对粮情情况进行定期检测、检查和分析研判,做好粮情分析记录并归档备查,出现粮情异常状况应及时处置,发生储存事故要及时上报。

粮情检测包括粮温、相对湿度、害虫密度以及粮食水分含量检测。

1、粮温和相对湿度的检测周期为:

粮堆温度15℃及以下时,安全水分粮食或无虫、基本无虫粮15 天内至少检测1次;半安全水分粮食或一般虫粮10天内至少检测1次;危险水分粮食5天内至少检测1次。

粮温高于15℃时,安全水分粮食或无虫、基本无虫粮7天内至少检测1次;半安全水分粮食或一般虫粮5天内至少检测1次;危险水分粮食每天至少检测1次。

新收获的粮食入仓后3个月内要适当增加检测次数

2、害虫密度的检测周期为:

粮温低于15℃时,每月检测1次;

粮温在15℃~25℃时,15天内至少检测1次。

粮温高于25℃时,7天内至少检测1次。

危险虫粮处理后的3个月内,每7天至少检测1次

3、粮食水分含量检测

安全水分粮食和油料每季度至少检测1次。

半安全水分粮食和油料每月至少检测1次。

危险水分粮食和油料应根据粮堆温度每3~5天检测1次,发现粮温升高时应随时扦样检测。

(十一)要在仓外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喷涂规范的标牌或者标识,标明储粮性质,体现粮权所属。

(十二)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执行《粮油储存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等规定,坚持“以防为主、综合防治”方针,规范储粮药剂管理和使用,促进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积极推广绿色储粮技术,有条件的企业在保证储粮安全的前提下,可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储存偏高水分粮食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储存安全和生产安全;

  市级储备粮的损耗、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要在业务发生后及时处理。保管自然损耗实行定额管理,超过保管自然损耗定额部分即为超耗,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大豆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水分杂质减量和定额内损耗应当在企业商品损耗中核算,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水份杂质减量要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粮油出清后,根据进出仓检验、计量凭证分别计算;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都要在一个货位或者批次内核算,不得与其他货位相互混淆、充抵,对出现的超耗和损失要作为储存事故,查清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处理。

  承储企业如发生下列重要事项,应提前或及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企业名称、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

(二)企业改制、重组、搬迁、资产上划或变卖;

(三)储存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损毁或发生自然灾害,危及储粮安全;

(四)储存不当,发生坏粮事故;

(五)企业遇有可能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的法律纠纷;

(六)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条件;

(七)企业发生其他应该报告的重要事项。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报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以级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地方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擅自动用级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地方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承储企业依法解散、被宣告破产,以及其他法定原因而终止的,或者被取消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地方储备粮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调出另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前做好相关工作,按规定重新确定承储企业储存,并办理相关承储手续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要组织专门人员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储备粮管理情况考核。

章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承储企业要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具备粮食常规质量、储存品质及主要食品安全指标检验能力,要建立健全粮食质量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岗位和责任人。

  级储备粮执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稻谷为二等(含)以上玉米为三等(含)以上,大豆油为三级(含)以上,小麦粉为特一级(含)以上,大米为粳米一级(含)以上。

二十  采购入库的市级储备粮源应为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各项常规指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大豆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规定。

十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承储单位采购市级储备粮,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要按照规定的质量等级收购市级储备粮源,对收购的高水分粮、杂质超标粮等未满足规定质量标准的粮食,可存于临时货位,经及时整理并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方可入仓,对收购、入仓的粮食都要经过检验,不符合市级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的,未达到规定质量标准的不得转作储备粮。

第三十一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验收检验制度,原粮和食用油入仓(罐)后要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应包括常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省确定的必检项目要全部检验,验收合格后方可确认其质量达到了市级储备粮规定的标准。验收检验要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

每批次成品粮入库,需提供质量检测报告(检验机构或生产企业),检验报告标注有效期的,提供的报告要在有效期内,检验报告未标注有效期的,提供的报告应为近期报告,最长应为三个月内的检验报告,承储企业要对入库的成品粮进行质量检验,检验结果与入库时提供的检验报告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可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要对验收检验结果进行抽查核验,必要时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第三十二条  储存期间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质量管控相关规定,定期开展常规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检验,根据实际情况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每年至少在5月、10月开展逐货位检验,检验结果于610日、1110日前报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对发现的不宜存的粮食应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对储存期间发生结露、虫害、发热、霉变等情况,承储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最大限度降低损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质量抽查,抽查代表数量不低于储备规模的30%,抽查应委托具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出库粮食要附检验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还应增加储粮药剂残留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成品粮油出库前承储企业要查验出库的粮食是否在保质期内,超过保质期的粮食要按照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处理;对色泽、气味异常,受潮、板结的粮食,要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检验结果超标的应暂缓出库,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粮食,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

第三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建立逐货位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按时间顺序如实准确记录入库检验、自检、出库检验结果及有关问题整改情况,完整保存检验报告、原始记录的原件或复印件,不得伪造、篡改、损毁、丢失。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自出库之日起不少于五年。

第三十五条  承储企业要定期对从事粮食质量管理和检验等有关人员进行政策和技术培训,定期维护、报废、更新检验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按要求进行检定,快检仪器设备应定期效验。

章  轮 

  级储备粮实行库存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均衡轮换操作的轮换制度。以实际储存年限和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原则上稻谷和大豆油每2年、玉米每3年轮换一次成品粮每年轮换不少于3次,小包装大豆油每年轮换不少于1次。对新增地方储备粮和因调整储备品种,为实现均衡轮换可分批提前轮换。未达到上述规定储存年限,但储存品质指标达到轻度不宜存的,承储企业报经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可列入本年度轮换计划提前轮换。如储存品质指标变化过快,达到重度不宜存标准时,由承储企业及时报经批准后单独轮换,同时查明原因,厘清责任。提前轮换计划和单独轮换计划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发展银行制定下达后,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保证质量、节约费用、结合加工的原则,如遇有市场调控需要或受国家粮食政策影响,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可申请提前启动部分轮换计划,报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同意后实施,提前轮换数量原则上不超过轮换计划的三分之一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亦可作出延缓、暂停或终止轮换计划执行决定,并将决定抄送市农业发展银行和市财政部门。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由承储企业组织实施,主要通过具备资质、规范的粮食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在粮食风险基金中据实补贴。根据市场情况,也可以采取直接收购、邀标竞价销售、按照协议价轮换等方式进行。

  承储企业要根据轮换计划开展轮换,当年的轮换计划要在次年的4月底前完成,每批次轮换出库要以书面形式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出库,原则上每批次轮换期不得超过4个月。承储企业如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粮食轮入时,要在该批次轮换期结束前半个月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轮换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超过4个月轮换期部分不能享受超期期间的保管费用补贴。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每月实际库存数量原则上不低于计划总量的70%

十条  级储备粮的轮换,可根据不同品种的特点和市场情况,采取先销后购、先购后销、边购边销等轮换方式进行;大豆油的轮换,可采取委托油脂加工企业或经销商进行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成品粮的轮换,可实施多种轮换方式,可由承储企业自主轮换,也可由承储企业与本地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国有、民营粮食经营企业进行轮换合作,即成品粮食实物存放于承储企业仓库内,由承储企业进行日常管理,合作企业负责轮换,承储企业与合作企业本着互惠互利原则,根据粮食经营成本,核定合作代轮换费用标准,并签订相关协议。

  从严实施动态轮换,储备的成品粮和小包装油可以实行动态轮换,由承储企业或合作企业自主经营、自行轮换、自负盈亏,轮换时间和轮换节奏由承储企业或合作企业根据成品粮油品质、保质期和市场等因素确定,轮换次数原则上不少于前款规定的次数,粮油轮换应先入先出、即入即出,确保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验收工作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进行,主要包括数量、质量、财务、储存安全等方面验收。验收合格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出具轮换验收确认单,同时将确认单抄送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期,是指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轮换出库通知书的下月起至该批粮食全部入库之月止的时期。轮换计划的完成以最近粮食生产季生产的新粮入库为标志,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则以新粮入库时间计算轮空期。承储企业采购新粮入库后,先按商品粮核算并在轮换实物台账记载,经烘晒整理和检验达到市级储备粮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方可转作储备粮,转作储备粮的货位一经确定不得擅自调整和动用。承储企业要及早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验收检验,确认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后,及时报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轮换验收。

章  动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应急保障预警机制,加强粮食市场监测,根据《阜新市突发事件粮食应急供应预案》,提出动用级储备粮的建议会同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提出具体动用方案,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级储备粮的用途、品种、数量、质量、价格、费用、使用安排、运输保障、接收单位等内容。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级储备粮:

(一)全者局部地区市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级储备粮

(三)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人民政府批准的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动用命令。动用命令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执行。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拖延或者擅自更改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级储备粮动用后,在保持市场稳定的前提下,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适时恢复库存

   

  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实际采购成本及必要费用和管理需要核定、调整,必要时报政府批准。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成本一经确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在农业发展银行及其相关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专户专款专用的封闭运行管理,承储企业轮换出库时,依据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确定轮换结算价格,按结算价格和出库销售数量向农业发展银行账户足额回笼货款;成品粮采取动态轮换方式的,当承储企业任何时点的实物库存低于承储计划,销售货款需回笼或提供全额担保;轮换入库时,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结算价格和轮入进度及时将收购资金拨付给承储企业。

市级储备粮根据库存成本不变的原则,储备粮轮换所需贷款(或回笼货款),均由贷款主体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负责向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或还贷),贷款主体应配合农业发展银行执行相关信贷政策。

十条  级储备粮补贴项目包括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轮换费用及价差、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以及其他费用。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原则上实行定额包干,贷款利息和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所发生的交易手续费据实补贴,其他费用的补贴方式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补贴支出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风险基金不足部分由市财政负担并列入预算。

  保管费用补贴标准为原粮每年每吨100元,大豆油每年每吨240小麦粉和大米按70%折率折算成原粮后执行原粮的补贴标准。级储备粮水分杂质减量和保管定额内损耗由承储企业在保管费用补贴中核销;超定额损耗或损失相关规定处理。

  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标准为玉米100/吨,稻谷、大豆油200/,小麦粉250/大米400/吨。玉米、稻谷和非小包装储存的大豆油按实际轮换数量计算并给予补贴;小麦粉、大米和小包装大豆油按储备计划计算给予补贴。

  贷款利息按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实际发生的利息据实补贴。储备粮轮换采取先购后销或边购边销轮换方式,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轮换贷款,实际销售后回笼货款直接还贷,利息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自行承担。采购结算期贷款利息补贴,按采购结算期实际贷款额及占用时间,据实计算,单独拨补。

  除贷款利息以外的各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根据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按规定标准及核定金额及时拨付承储企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各项费用补贴。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贷款利息补贴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办法,由承储企业在每季度第三个月下旬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依据申请7个工作日内据实拨付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利息补贴资金。

  为缓解承储企业市级储备粮轮换资金周转及费用支出压力,市财政部门可在每年轮换计划下达并执行后,按轮换计划数量及规定标准预拨50%的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资金,于年度轮换计划完成验收合格后按规定程序清算。承储企业在实际执行年度轮计划50%,可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按补贴标准预拨50%的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经过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出预拨申请市财政部门依据申请7个工作日内预拨承储企业50%补贴资金。

在承储企业全部完成轮换计划并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清算并拨付剩余补贴资金。通过交易批发市场及相关网上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发生的费用,市财政部门一次性据实补贴。拨付上述补贴资金需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资金。

  其他费用补贴按照“严格控制、一事一议”原则,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提出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组织审核,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级储备粮因人民政府动用发生的价差收入,全部上缴财政,发生的价差损失,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弥补。

  级储备粮补贴资金必须按规定用途使用,保证储备粮保管、检验、轮换等业务活动的费用支出需要;对轮换费用及价差补贴包干结余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项反映,要作为轮换风险调节资金用于以丰补歉。

章  监督检查

十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对承担级储备粮承储任务的企业可以行使下列监督检查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承储企业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将承储企业的信用记录、行政处罚等信息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向社会发布,依法对严重失信承储企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举报市级储备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承储企业对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积极提供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书面记录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签字备案,对取消承储资格的,要调出其承储的市级储备粮。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等部门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市级储备粮管理和监督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制定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总体布局方案的;

(二)未下达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动用等计划的;未按照计划组织实施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市级储备粮补贴的;

(四)违法、违规选定承储企业的;

(五)接到举报,发现违法行为未及时处理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入库的市级储备粮不符合收储、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要求的;

(二)未定期对市级储备粮进行质量和品质检验的或者未按规定进行粮食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的;

(三)未建立市级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的;

(五)发现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或者报告的。

 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其承储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品种;

(二)擅自混存或者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变更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因延误轮换、管理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严重坏粮事故;

(四)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五)挤占、挪用财政补贴和信贷资金;

(六)以市级储备粮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

(七)利用市级储备粮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拒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和动用命令;

(九)其他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市级储备粮安全的行为。

  承储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企业取得收入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章  附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管理局)财政、农业发展银行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发布的《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阜农发〔201778号)及相关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文件解读-《关于阜新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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