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4-08-22 浏览量:46 来源:发改委人防管理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国动办罚决字〔2024〕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阜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4-08-2
违法事实和理由: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场址位于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8号,该公司A、C、D组团未建设人防工程。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执法依据: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补建人防工程。
处罚内容:责令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补建人防工程并处以8万元之罚款。
主办单位: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gw2813158@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124号
辽ICP备110109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0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70 网站举报邮箱:fgw281315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