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未建设人防工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件

日期: 2024-08-22 浏览量:46 来源:发改委人防管理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行政执法方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市国动办罚决字〔2021号

行政处罚相对人: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

作出处罚决定机关:阜新市国防动员办公室

作出处罚决定日期:202-0-2

违法事实和理由: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场址位于阜新市海州区中华路128号该公司A、C、D组团未建设人防工程。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执法依据:根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补建人防工程。

 处罚内容:责令锦港宝地置业有限公司人防工程并处以8万元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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