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政策解读

日期: 2023-02-22 浏览量:216 来源:行政审批科 责任编辑:李英平 文字大小: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纪委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辽宁省纪委监委2023年营商环境问题“万件清理”监督行动方案相关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在全市深入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制定本行动方案。

二、出台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聚焦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坚持行业牵头、深挖彻查、重点整治。着力破解招标投标市场各种矛盾和壁垒,清除破坏公平竞争市场环境顽瘴痼疾,突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的决定性作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为促进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在我市合法经营、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主要内容

认真清理和排查2021-2022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公司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具体针对以下几方面问题:

1.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以及虽然没有直接限制、排斥,但实质上起到变相限制、排斥效果的规定。

2.违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标准。

3.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净资产规模、营业收入、利润、授信额度等财务指标。

4.设定明显超出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的过高的资质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者业绩、奖项要求。

5.将国家已经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在国家已经明令取消资质资格的领域,将其他资质资格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

6.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

7.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8.要求投标人在本地注册设立子公司、分公司、分支机构,在本地拥有一定办公面积,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等。

9.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设定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等事前审批或者审核环节。

10.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

11.招标单位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安排部署本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形行成本系统市县区协同联动,一体作战,共同推进的态势,确保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有序,取得实效。

(二)深入排查问题。各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压紧压实地方责任,要在完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实现标本兼治。

(三)依法从严查处。各单位要主动与市纪委监委、市市场监督局加强工作联系,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案件查处等工作联动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对发现的问题整治不到位的单位和不担当不作为、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严肃追责问责。

(四)做好工作总结。各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整治的行动成果。将本行业工作部署、存在问题和专项整治成效做好工作总结,并针对问题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领域营商环境。

 关于印发2023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函

解读单位: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员:杨欣

电话:0418-2195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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