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3-05-10 浏览量:335 来源:体改科 责任编辑:张宏喆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各县区发改局、统计局:
按照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统计局联合印发《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全省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的通知》(辽发改运行〔2023〕130号)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将组织开展2023年全市物流统计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物流统计工作
(一)更新样本企业库
各县区、市(中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我市2022年物流统计样本企业库进行梳理,对新增的样本企业进行审查,配合建立2023年全省物流统计样本企业库,并根据企业经营状况和物流统计工作实际需要实行动态调整。
(二)配合建立直报系统
配合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研究建立与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直接进行数据共享机制的直报系统,确保与全国核算方法统一性、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和核算结果的可比性。
(三)加强业务培训
各级发改部门要督促有关样本企业明确责任部门,落实统计人员,并保证人员的相对稳定。为确保统计质量,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定期组织统计人员参加线上或线下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填报数据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制度》(2022年版,见附件)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物流统计核算工作。相关样本企业负责人和统计人员,要按要求建立物流统计台账并及时填报物流统计调查样表。
(五)形成工作成果
配合完成物流统计分析报告及物流景气指数报告。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要依据各样本企业填报的数据,统计汇总全省物流总量规模、产业结构、经营概况、发展趋势等数据,形成2022年度物流统计分析报告,从2023年7月份开始,每月要形成物流景气指数报告,并上报省物流统计工作协调机制办公室。
二、制定物流统计工作计划
第一阶段:3月底前建立2023年全省物流统计样本企业库。
第二阶段:4月底前修改完善并印发物流统计调查表。
第三阶段:5月底前研发完成物流统计数据直报系统。
第四阶段:6月底前组织完成业务培训并填报数据。
第五阶段:从7月份开始,每月10日前形成物流景气指数报告。
第六阶段:在7月中旬前形成2022年度物流统计分析报告。
三、做好物流统计工作的要求
(一)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
物流统计是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基础性工作,是研判物流运行情况和发展趋势的重要依据,也是加强宏观调控的重要参考。同时,通过物流统计核算,摸清企业物流成本情况,也可为政府出台有针对性的降本增效措施提供重要参考依据。各地区要高度重视物流统计工作,以去年已经开展的物流统计工作为基础,认真总结经验,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全力做好社会物流统计调查工作。
(二)加强协同提升调查质量
各级发改部门要切实发挥物流统计工作的牵头组织和综合协调作用,建立统计部门指导、行业部门参与、协会和科研院所等社会力量支撑的跨部门工作机制。各级统计部门根据本地区社会物流统计调查需要做好有关企业名录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配合提供统计核算所需数据,同时建立健全部门间数据共享机制,保障社会物流统计核算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三)推动物流统计创新发展
配合省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根据我省现代物流发展需要,研究提出开展细分行业、细分领域的指标统计。依托省内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产销冷链集配中心、龙头冷链物流企业、冷链物流平台企业,研究提出加强冷链物流日常运行监测和分析研判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四)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要严格进行物流统计核算,形成统计数据专家评审机制,做好与历史数据的衔接,加强对异常数据的审核把关。加强调查样本库的提质扩容,增加企业的样本数量,增强物流样本企业的稳定性。严格落实《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全面防范和严肃惩治物流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靠。
(五)研究落实支持政策
各级发改部门和市(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与样本企业沟通联系,协调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主动宣传物流业有关支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样本企业予以优先考虑。
联系人: 张一喆 18641849797 董海萍 15140885257
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阜新市统计局
2023年5月5日
(此件公开公布)
主办单位:阜新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阜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阜新市细河区中华路45号 邮编:123000 Email:fgw2813158@163.com
辽公网安备 21091102000124号
辽ICP备11010943号 网站标识码:2109000010
网站监督举报热线:0418-2196770 网站举报邮箱:fgw281315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