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四

日期: 2020-04-03 浏览量:239 文字大小:

           

我要问四:

一、我要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该怎么办?

答:按照《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研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具体办理程序为:

一是建设单位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项目节能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分析评价依据;项目建设方案的节能分析和比选,包括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器具等方面;选取节能效果好、技术经济可行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的分析;对所在地完成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目标、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目标的影响等方面的分析评价。(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 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 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纳入《不单独进行节能 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项目,以及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无需编制节能报告,但需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效能水平进行分析。)

二是年综合能源消费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属地原则,报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进行节能审查。

三是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所在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经审核同意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进行节能审查。新上年综合消耗5万吨(含)标准煤以上的高耗能项目同时提供由市级节能部门出具的能耗替代方案。

四是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就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性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充、更改的内容。

五是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评审时间不计入审查期限)。节能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六是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3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节能审查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的,应在有效期满的前30个工作日内,向出具节能审查意见的节能审查机关申请延期。节能审查文件延期不能超过一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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