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8-05-18 浏览量:351 来源:文件 责任编辑:秦笛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邢文良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减轻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负担的建议》(建议第77号)收悉后,市发改委(物价局)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集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执行非居民供暖价格问题。
按照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规定: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分别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而就供暖价格未做明确规定。因此,我市各级学校均执行非居民供暖价格,即每平方米32元。
二、关于县城、城区学校供暖价格较高问题。
学校供暖费占学校支出比例较大的问题,是由于东北地区取暖期较长的特殊性造成的,也是一直困扰我市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的难点问题。多年来,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都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大财政投入,但由于我市各级财政相对困难,财政支持能力不强,矛盾仍难以彻底缓解。
三、缓解学校供暖费负担的意见和建议
1、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牵头,财政、发改等部门配合,向同级政府提出加大投入或增加补贴的意见。
2、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向同级政府汇报,提出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执行居民供暖价格的意见,由政府帮助协调解决。
阜新市发改委(物价局)
2018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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