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19-05-31 浏览量:256 来源:文件 责任编辑:秦笛 文字大小: 大 中 小
尊敬的陈永兴代表:
您的《关于降低取暖期电价减少冬季燃煤污染的建议》(建议第27号)收悉后,市发改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召集相关业务科室进行落实。现就您提出的建议作如下答复:
一、关于电力价格的问题。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辽价发【2018】38号规定,除中央定价和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以外的发电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市级没有价格制定权限。所以,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无法下调我市电力价格。
二、关于降低取暖期电价的建议。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辽宁省财政厅联合发文,《关于煤改电供暖项目到户电价的通知》(辽价发【2016】86号),要求对煤改电项目及电供暖项目执行的电价,已经给予优惠。文件执行日期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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